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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财政投资绩效管理中心2023年3月招聘2名编外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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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1 11:11:18


因工作需要,泸州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泸州市财政投资绩效管理中心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创新意识、协作意识、团队意识强;

(三)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

2.曾被用人单位开除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报考的。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岗位

名称



招聘

人数



年龄



学历



专业要求



任职条件





评审业务岗



2



40周岁及以下



大专及以上



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电安装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市政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建筑与土木工程、土木水利(需为建筑与土木工程方向)、供热、供燃气、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燃气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通风及空调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



具有所学专业相关建筑类、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安装工程方向)执业资格,从事安装工程预算编制、评审或结算等工作3年及以上(提供工作业绩材料及社保证明)。





三、招聘程序

现场报名—资格初审—考试考核—体检政审—试用—聘用

(一)报名

1.本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2023年3月20日(9:00-11:30,14:30-18:00)。报名地点:泸州市财政投资绩效管理中心320室(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47号泸州市财政局3楼)

2.应聘者下载填写《应聘报名表》,报名时提交《应聘报名表》纸质件(须本人签字确认)和电子文档;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岗位所需的资格证书、社保证明、工作业绩材料及相关能力佐证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2寸证件照一张。

(二)资格初审

报名现场即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是否符合岗位条件。其中:学历学位以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记载为准;专业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记载为准;职称、职业资格以实际取得的有效证书为准;年龄以有效身份证记载为准。(年龄、工作经历等时间计算截至报名之日)。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岗位要求情形的,均取消其聘用资格,且后果自负。

(三)考试考核

1.按报名人员与招聘计划不低于3:1的比例通知参加考试考核(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调整计划)。具体考核时间、地点在报名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或短信方式另行通知。

2.考核方式。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先笔试后面试。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参加笔试人数确定。笔试中缺考或在笔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考试成绩或考试资格的人员,不能进入面试。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分均为100分。

考核中违规违纪被取消考核成绩或考核资格的人员、未参加考核的人员、考核成绩为零分的人员或形不成竞争岗位面试成绩低于80分的人员,不予确定为体检政审考察对象。

3.考核当天,参加考试考核的人员须将提交的初审资料原件带至考试考核现场进行复核,复核通过方可参加考试考核。

(四)体检政审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体检对象,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政审,政审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失信被执行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对政审发现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以及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可以暂缓直至取消聘用资格。

因体检、政审不合格或因个人放弃等原因导致的缺额,根据人选情况由市财政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是否递补。

(五)试用

对拟聘人员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对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

(六)聘用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相关说明

(一)此次招聘工作由泸州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按岗位所需人数择优聘用,拟招聘人员均为编外聘用,薪酬待遇按市财政投资绩效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含基本工资、购买五险一金等,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和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二)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不予聘用。

(三)受聘人员经聘用后不服从安排、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胜任工作任务的,予以解聘。

(四)本公告及公告未尽事宜由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范骁,0830-2392382。



泸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0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lzsrsks.com
ews
ewsDetailed.aspx?newsId=0da24f3b654f4ca0a0f435d93d7ca3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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